发布时间:2024-04-02 浏览次数: 10
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自2024年1月起,学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/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、职业/企业年金、医疗保险、生育保险、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,调整后各类保险代扣金额在4月工资中兑现,并对1-3月个人承担部分进行差额补收补退,各类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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